
一、中小股东的定义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并未对中小股东作出明确限定,但结合一般学术观点与实践操作来看,通常情况下持股未超过5%的股东,称之为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虽然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范赋予的提案权、选举权、知情权、利润分配等权利,但因持股较少,在公司治理及其他重大事项中所具有的影响力较小,其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本文主要论述现行法律法规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损害救济途径。

二、现行法律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公司法》
1、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新增公司股东查阅和复制公司股东名册、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查阅、复制相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资料的权利。
本条规定不仅规范了股东知情权的行权程序,同时也扩大了股东可查阅、复制的资料范围,甚至可以穿透查阅子公司的相关资料。当然也赋予股东知情权行使受到阻碍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救济途径。
2、减少股权对外转让限制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除保留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删除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限制条款。虽然也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限制,但实质上是希望公司能够规范和完善股权转让流程,以及减少股权转让给公司带来的股权结构不稳定等风险。通过减少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也能够进一步提升股权转让交易的灵活性和效率,激发资本市场活力。
3、增加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增加在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情形下,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规定。增加中小股东在可能遭受公司控股股东侵害利益时的救济途径。
4、降低临时提案权的持股比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的持股比例从原来的3%降低至1%,只要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至董事会。本条规定也能进一步调动中小股东的积极性,主动参与公司治理环节。
5、增加股东代表全资子公司诉讼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务时因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董事会拒绝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得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第三方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权提起诉讼。新增在前述规定情形下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证券法》
1、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其他保护机制
通过要求证券公司在充分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以及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等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匹配的证券或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产生纠纷时,将举证责任归于证券公司,从而降低普通投资者的诉讼成本。
2、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制度
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3、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4、先行赔付制度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5、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为起诉的权利
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持股比例和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在投资者提起虚假证券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
(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
1、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可能出现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是独立董事的重要职权之一。在实践中,独立董事通常需要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公司现金分红事项应当规定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对可能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均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类型及救济途径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
股东知情权纠纷属于比较常见的公司诉讼案例。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除公司有证据证明该股东目的不正当,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外,一般法院是支持股东提出的查阅公司有关资料的诉讼请求的。该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股东身份条件认定、前置程序行使、查阅和复制资料范围、不正当目的认定、股东查阅方式等。
救济途径: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申请查阅、复制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对于股东有正当理由申请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公司拒绝提供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股东会的召集、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未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或股东会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均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
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违法召开股东会,恶意处置公司股权、资产或变更公司章程的情形,导致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小股东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的效力,并请求公司撤销相关登记。还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避免损失扩大。
(三)股权转让纠纷
为公司发展或融资需要,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投资协议或估值调整协议,并约定股权回购条款、金钱补偿或估值调整等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协议签订的主体和内容,是否存在侵害公司或相关债权人利益,是否违反公司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确认协议效力。
救济途径:上述协议的签订及相关条款的确认往往要求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以及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所以,对于此类协议应着重审查交易双方为解决因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以及投资成本而设计的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是否会实质上侵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股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纠纷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公司在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导致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失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解散公司。
救济途径:上述规定中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在决策、管理层面上的困难导致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但不包括一般的经营性亏损或其他困难。例如公司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股东会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等。股东在穷尽公司自治或其他途径(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进行股权转让、促使公司被第三方收购等)前提下,通过诉讼方式请求解散公司。
(五)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救济途径:现行法律规定并不禁止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的初始目的在于减少公司生产经营中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以及获取更多的利益。关联交易的核心在于交易的公允性。司法实践中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以(2023)沪02民初55号为例),审查重点在于交易是否公平,是否存在合理对价或存在其他合理理由。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交易的公平性。在出现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中小股东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四、建议
1、在公司章程中细化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权程序,通过规定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情形以及股东异议的处理机制,进一步保障股东知情权。
2、在公司治理方面,规范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注意对各股东的通知或送达程序,通过多种途径保障股东的参与权、提案权。重大事项的议案,提前发送议案内容,深入了解股东意见。
3、制定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与决策程序,以及违反相关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披露公司财务报表、关联交易清单等。
4、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权回购的触发条件、行权时间、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方法等。